同一车主两车相撞,保险该不该赔?法院:不得机械适用免责条款
2026-06-16 17:42:45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平江法院 | 编辑:陶江云 | 作者:邹秀逸 | 点击量:5255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 邹秀逸)同一车主名下两辆车发生碰撞,保险公司能否以“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不赔”为由拒绝赔偿?近日,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,明确不能仅因车辆登记在同一人名下就免除保险责任,否则将违背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。一审判决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,现判决已生效。

该案中,毅某与险某为亲兄弟,事发两车均登记在毅某名下,其中险某驾驶的车辆由险某本人投保。某日,毅某与险某各自驾驶上述车辆发生碰撞,交警认定毅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险某向其投保的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获赔后,A保险公司依法向毅某及其投保的B保险公司进行追偿。B保险公司拒赔,理由是两车属同一所有权人,且双方存在亲属关系,符合商业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。A保险公司遂将毅某与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。

法院经审理,支持了A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。法官指出,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核心功能在于分散风险、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。本案中,两车虽登记在毅某名下,但事故发生时分别由不同人员实际驾驶使用,险某作为其驾驶车辆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,具有独立的保险利益。对肇事方毅某而言,险某属于法律意义上的“第三者”,其财产损失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。相关商业险免责条款的制定本意为防范道德风险,避免人为制造事故骗取保险金。本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责任,B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事故存在故意制造情形。在此情况下,仅以车辆登记在同一人名下及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为由主张免责,既无事实依据,也违背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合理期待,与保险制度的根本宗旨相悖。法院最终判决,B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。

该判决明确了“同一所有权登记”与“保险关系中第三者身份”的区分,强调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适用不应随意扩大解释,而应紧扣防范道德风险的立法原意,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同时,本案也为保险行业划出了一条清晰的理赔边界——免责不是简单的“对号入座”,无证据证明存在道德风险时,就应恪守契约精神主动理赔,才能让公众在风险面前真正信赖保险的保障力量。

责编:陶江云

一审:陶江云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来源:平江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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